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需要是做出了不真实的证明、鉴别、记录、翻译,何为“不真实”?一般是指两种情形:一种捏造或者夸大事实,诬陷别人入罪;另一种是掩盖或者缩小事实,为别人开脱罪责。以不作为的方法能否构本钱罪?答案是不可以。由于本罪是作为犯,需要是以积极的行动推行不真实行为,单纯的维持沉默,不做任何陈述的行为,不构本钱罪。虽然《刑诉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但凡了解案件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,但若了解案件状况却拒不作证,即便具备隐匿罪证的主观意图,也没办法认定为本罪,单纯的不作证并不可以被评价为做不真实证明。
对与案件一般关系的情节做不真实证明,是不是构本钱罪?答案是相反的。其实,并不是任何所做的不真实证明、鉴别等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做伪证,仅对与案件有要紧关系的情节做不真实证明、鉴别、记录、翻译,才是做伪证。什么才是与案件有要紧关系的情节呢?一般是指对案件结论有影响,此处的案件自然是刑事案件,具体比如:是不是构成犯罪、犯罪的性质、罪行的轻重、量刑的轻重有要紧关系的情节。所以,就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是不是具备自首、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做伪证的,成立本罪。在考量伪证行为时不可以太狭隘,不需要在客观上需要影响到案件的最后结论,只须达到足以影响案件结论即可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